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加入农圈
x
上饶市奥体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为妥善做好上饶市奥体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德兴路以东、天佑大道南侧明叔大道西侧、凤山路以北。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上饶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饶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上饶市奥体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和罗桥街道办以及文家村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上饶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配合上饶县政府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并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监证等工作。其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第三条 征收期限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如发生上述情况按原建筑状况予以补偿。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上饶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同时结合现场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性质认定 分别以国土、房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薄上注明的性质为准。 第八条 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 住宅房屋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化补偿和选择回购房两种方式。附属物及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1.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其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价格(含土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选择回购房安置。 (1)安置地点:奥体安置小区。 (2)回购房土地性质:国有出让土地上被征收户回购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上被征收户回购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3)回购房户型:按建筑面积分约为89平方米、100平方米、118平方米、138平方米四种。 (4)房屋回购原则: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根据房屋搬空时间顺序,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书发放各户型的选房号,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被征收人可选择1-3套面积相加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 (5)回购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3200元/平方米购买。 (6)签订征收协议时,根据回购房建设实际情况,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3200元/平方米购. (7)回购房交付时,回购房建筑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不符的,按实际测绘面积结算。 二、附属物 简易房 80元/平方米 晒谷场 50元/平方米 挡土墙 150元/平方米 围 墙 120元/平方米 压水机或水井 1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3000元/座 果树(挂果) 100元/棵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 大毛竹 10000元/亩 小毛竹 6000元/亩 粪 坑 100元/个 沼气池 1000元/个 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 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太阳能热水器 1500元/台 三相电 40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等)3000元/套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1000元/户;选择回购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1000元/户,共计2000元。 (2)临时安置费:每月按600元/户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户,临时安置期限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12个月内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按实际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奖励 搬迁速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下列时间节点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价的奖励:7天内给予10%的奖励,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项目所在镇(乡、街道)组织实施拆除。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处理。
|